Volume 2,Issue 9
Fall 2024
论信托受益人权利的可代位性
信托法具独特功能,实现了信托财产与责任风险隔离,而基于债的相对性原则突破,债权人可获代位权。本文探讨信托中受托人、受益人在代位权行使结构中的位置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信托中受益人的权利性质多样,能否代位依信托安排而定;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时受益人相关权利可归为债的关系被代位。在代位权行使效力上,主张“入库规则”,信托中受托人清偿应归受益人,虽信托财产独立性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有阻碍,但不影响代位权行使条件。
[1] 参见《民法典》第535 条,第1 款.
[2] 崔建远:《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 年版,第140 页
[3]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年版,第302、303 页.
[4]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年版,第418 页.
[5]《日本信托法》第100条以下把受益权中的财产部分直接称为“信托债权”;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20条规定了受益权转让准用债权转让,第30 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因信托
行为对受益人所负担之债务,仅于信托财产限度内负履行责任”.
[6] 参见(1) 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第250 页;(2) 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69 页;(3) 张军建:
《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年版,第162 页.
[7]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年版,第436 页.
[8] 崔建远:《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 年版,第143、144 页.
[9]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年版,第304 页.
[10] 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年版,第326 页.
[11] 参见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初204 号民事判决书.
[12] 崔建远、韩世远:《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制度》,载《中国法学》1999 年第3 期.
[13] 崔建远:《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 年版,第15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