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3,Issue 9
非股权交易债权执行中隐名股东异议权的司法认定标准
文章聚焦非股权交易债权执行中隐名股东异议权的司法认定,明确其需从三大维度审查:先审股权代持基础关系有效性,排除违法、违公序良俗及虚假代持情形;再判隐名股东是否享实质权利,核查出资真实性、权利行使及公司内部认可;最后考量债权人信赖利益,判断债权与股权登记的关联及债权人善意与否。同时,针对代持关系形成于债务后、确权判决与查封时间顺位、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差异三类特殊情形,梳理了对应的裁判规则,为统一司法尺度提供参考。
[1] 丁静. 复杂股权激励形式下被激励对象和股份支付成本案例分析[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12):96-100.
[2] 曲冬梅, 任翔宇. 隐名股东的执行异议研究—— 基于商事外观主义的证成[J].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2,30(01):49-56.
[3] 丁静. 股份支付的本质及股权交易触发股份支付的条件分析[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01):56-62.
[4] 罗永东. 非股权交易债权人不宜认定为公司法第32 条规定的第三人[J]. 法制博览,2020,(01):1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