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3,Issue 9
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合同再交涉义务研究—— 以西藏自治区为例
本文以《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为基础,结合西藏特殊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政策,探讨合同再交涉义务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分析表明,西藏地区因极端气候、生态政策调整等特殊风险,强化再交涉义务具有紧迫性。建议通过明确再交涉为诉前程序、设定弹性期限、衔接传统解纷机制等举措,构建适应高原特色的规则体系,以促进合同纠纷的公平高效解决。
[1] 吴逸宁. 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司法适用之反思—— 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J]. 政治与法律,2022,(01):136-148.
[2] 徐冰. 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化构建—— 规范审判权行使视角下《民法典》第533 条的准确适用[J]. 法律适用,2022,(02):94-105.
[3] 朱俊龙. 雇主变更权的法理基础与司法适用[J]. 社会科学家,2021,(09):127-133.
[4] 韩富鹏. 论情势变更原则中再交涉制度的法律构造[J]. 经贸法律评论,2025,(02):18-38.
[5] 宋春雨. 情势变更制度中再交涉义务研究—— 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视角[J]. 新疆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1(01):29-36.
[6] 刘佳沐, 冯永军. 情势变更原则下再交涉制度研究[J].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4,41(06):110-116.
[7] 王毅纯, 刘廿一. 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解除的制度构造[J]. 经贸法律评论,2021,(05):65-82.
[8] 方世振. 情势变更法律效果的适用研究—— 以建设工程合同为分析对象[J]. 上海房地,2022,(08):42-45.
[9] 高宁, 赵铭铨. 情事变更下再交涉制度的理论构造[J]. 南方论刊,2020,(06):53-57.
[10] 袁琪. 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J]. 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32(06):276-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