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me 2,Issue 9
Fall 2024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确立约定是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基础,无约定即无追偿权。即便如此,仍有不少学者,将连带债务理论类推适用以证立内部追偿权的合理性。当存在追偿权约定但未明确追偿顺序、追偿比例时,应当如何行使追偿权,存在探讨空间。为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应当规制将连带债务理论类推适用于混合担保人间内部追偿权的行为,同时,应当明确追偿无顺序限制和按比例分担追偿份额的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规则,保障各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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